停工留薪期怎么算?工资如何发?江苏地区实务指南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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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3-09

在执业过程中,我常常遇到工友们焦急地咨询:顾律师,我受伤了不能上班,公司说只给休一个月,这合法吗?医生开了三个月病假条,单位却不认,怎么办?别人撞了我,对方赔了误工费,公司还要不要给我停工留薪工资?

今天,我将结合《工伤保险条例》及江苏省相关政策与司法实践,围绕停工留薪期这一关键制度,从期限确定、工资计算、单位管理、第三人侵权处理四个方面,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份权威、实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全面解读。


 

什么是停工留薪期?法律依据有哪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核心要点提炼:

•是工伤职工暂停工作、接受治疗期间的法定保护期;

•待遇上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

•期限一般≤12个月,最长可延至24个月,须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期满后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转入伤残待遇阶段。


 

停工留薪期的期限如何确定?江苏地区的实务操作


 

《工伤保险条例》并未统一规定各类伤情的具体停工留薪期限,各地因地制宜制定配套政策。江苏省目前未出台全省统一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因此在实践中主要依据以下方式确定:

1.以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为基础

用人单位应根据职工就诊的协议医疗机构或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假建议等材料,合理确认停工留薪期。

🔺但注意:并非医生开多久,就休多久!

法院在审理相关争议时,会综合考量伤情、治疗进展、恢复情况及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对不合理或明显过长的休假期限进行调整。

2.部分地区参照“医疗终结期”标准

如苏州等地参考《工伤职工伤情相对稳定期参照标准》,作为判断停工留薪期是否届满的重要依据。

3.用人单位的应对建议

•建立内部审核机制,对医疗证明的真实性、必要性进行评估;

•对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休假申请,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或提请仲裁确认;

•避免单方面强行终止待遇,应依法沟通并保留证据。


 

停工留薪期工资怎么算?江苏标准全解析


 

这是劳动者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仅规定“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但未明确“原工资”如何计算。江苏省内普遍采用以下标准:

主流计算方式: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意见及多地仲裁实践,“原工资”通常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具体包括:

•计时工资、计件工资;

•奖金、津贴、补贴;

•加班加点工资;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如夜班、高温津贴等)。

不包括:

•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劳动保护、职工福利、职工教育经费等非工资性支出。

顾律师特别提醒:

若工伤职工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份的平均工资计算;若尚处于试用期,也应按实际收入折算。


 

停工留薪期结束后,用人单位该如何处理?


 

很多用人单位在这一环节操作不当,极易引发劳动争议。以下是合法合规的操作指引:

1.及时通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停工留薪期满后,单位应书面通知职工前往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若职工无正当理由拒绝鉴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将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因其劳动能力状态不明,不构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单位可依法依规处理。

2. 期满后未返岗也未续假,按规章制度管理

•若职工停工留薪期届满,既未申请延长,也未履行请假手续,又未返岗上班,单位有权依据《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按旷工处理。

•经批评教育无效的,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须做到程序合法、证据充分。

顾律师建议:

单位应保留送达通知、催告返岗、告知鉴定义务等书面记录,防范法律风险。


 

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能同时拿误工费和停工留薪工资吗?

 

这是一个极具现实意义的问题。答案是:可以!双重赔偿,合法合规!

法律依据与逻辑分析:

1.性质不同,互不替代

◦误工费:源于民事侵权责任,属于私法赔偿范畴,由侵权人承担;

◦停工留薪期工资:源于工伤保险待遇,属于社会保障范畴,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2.最高法明确支持“双赔”

◦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除医疗费用外,其他项目可兼得。

◦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属于医疗费,因此不适用“填平原则”,劳动者有权同时主张。

3.江苏地方政策明确支持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苏劳人仲委〔2017〕1号)第十四条规定。

 

✅ 结论:

在江苏地区,因交通事故、他人伤害等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劳动者既可以向侵权人主张误工费,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二者并行不悖。

 

顾律师建议与总结

 

作为工伤律师,我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 对劳动者:

•保留好所有医疗记录、诊断证明、工资流水;

•主动配合劳动能力鉴定,避免因拒不鉴定导致待遇终止;

•遇到单位拒付停工留薪工资,及时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对用人单位:

•依法参保、足额缴费,是规避风险的第一道防线;

•建立工伤处理流程,规范停工留薪期管理;

•切勿心存侥幸,克扣或停发停工留薪工资将面临补发+赔偿金+行政处罚的多重责任。

结语:

停工留薪期,是工伤职工的“康复黄金期”,也是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的关键窗口。理解政策、尊重法律、依法办事,才能真正实现劳动者权益保障与企业合规运营的双赢。

我是顾继宪律师,专注工伤领域多年,致力于用专业守护每一份劳动者的尊严。如果连云港的工友们有工伤、社保、劳动争议等问题,欢迎留言或直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