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遭“补正”退回?33页证据链还原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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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3-02

案件解读

在工伤维权实务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形:劳动者受伤后申请工伤认定,却因缺少书面劳动合同,被要求补正“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此时若用人单位否认用工,维权便容易陷入僵局。
 

本文以近期办理的一起案例为基础,梳理我们在代理过程中证据链的构建思路,旨在分享一种“无书面合同情形下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实务操作路径,供有类似困境的劳动者及同行参考。

困境:一纸补正通知,维权路断?


2026年1月5日,连云港市灌云县的老王在工作中受伤,向当地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人社局出具《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一次性补正告知书》,要求补正劳动关系证明。

面对“无合同、单位不认账”的局面,顾继宪律师介入后,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等规定,从五个维度整理了合计33页的证据材料,按证明力由高至低排序,形成完整证据链。
 

破局:顾律师介入,33页证据

 

我们深知,工伤认定的核心在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即使没有完美的书面合同,只要证据链条完整闭合,依然可以锁定真相。

顾律师没有盲目递交材料,而是带领团队抽丝剥茧,从五个维度搜集并整理了合计33页的关键证据,按证明力由高至低排序,形成了一套无懈可击的证据体系:

1.【核心书证】试用期协议书:虽瑕疵,亦铁证

针对单位辩称“协议信息填写不完整”的借口,顾律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及第十九条指出:劳动关系的建立以“用工”为核心

这份协议书虽有小瑕疵,但已明确用工主体为“连云港市某机械有限公司”,约定了岗位、工资及管理规则。它直接证明了双方达成合意并已实际履行,是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直接书面证据

2.【直观视听】考勤视频:人身从属的铁证

顾律师调取了老王在公司正门口考勤机打卡的视频。画面清晰显示,老王遵守公司的考勤制度。

这完美契合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的核心要件。同时,顾律师援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明确指出:考勤记录由单位掌握,若单位拒不提供,应承担不利后果。

3.【经济关联】会计聊天记录:真金白银的佐证

财务葛某与老王的微信聊天记录成为关键一击。记录显示,葛某作为公司财务人员,确认了老王9月份出勤13天,并通过微信转账发放工资1368元。

工资支付凭证是认定劳动关系的重要凭证。这一证据直接锁定了双方存在的“经济从属关系”。

4.【职务自认】领导聊天记录:无法抵赖的承诺

部门领导李某的聊天记录更是“神来之笔”。他在聊天中不仅安排了工作,更在协商工伤事宜时,明确自认双方系“标准的劳动关系”,并承诺由公司承担医疗费,甚至初步提出了5万元的赔偿方案。

领导的职务行为代表公司,这种“自认”具有极高的法律证明效力。

5.【组织融入】员工群聊截图:管理体系的印证

员工群聊记录显示,老王身处公司的工作安排、考勤要求、任务指派等核心管理链条中。这证明他已完全融入公司的劳动组织体系,接受统一管理。

胜利:从“不予受理”到“正式受理”

 

经过对上述证据的系统梳理与提交,2026年2月12日,连云港市灌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苏0723工受〔2026〕80号),正式受理该案。

回顾本案,从被要求“补正”到成功“受理”,核心在于没有局限于“劳动合同”这一单一形式,而是依据法律规定,将散落在各处的碎片化证据整合为闭合的证据链。

顾继宪律师最后总结

 

对于劳动者而言,日常工作中应注意保留能证明用工事实的各类材料;对于法律从业者而言,如何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对证据进行分类、排序与法律论证,是实务中的关键。希望本文的拆解,能为面临类似困境的人提供一些切实可行的思路。